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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今天,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突破50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40%,数据要素的价值不论在传统的实体经济领域,还是新兴的平台经济领域都展示出迅猛的增长趋势。
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需要法治保障。虽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只是引致条款,并未明确将数据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与数据直接相关的法律,也并未明确数据的权利属性及其法律定位。面对日益增长的数据纠纷,人民法院必须回应产业发展对规则供给的迫切需求,俯身办案的同时抬头看路,从实践需要出发学习思考、提升能力。我自己对数据权益保护的认识上经历了三次深化。
第一个阶段是从“保护有无”到“路径清晰”,探索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还记得五年前,我刚刚接触数据案件,有一件案子让我印象非常深刻。原告收集整合高校毕业生十年内的就业情况数据,却被竞争对手非法倒卖。庭审中,被告答辩称,数据并非法定权利,不应被独占。而原告企业的负责人拿着厚厚的数据研发资料质问:“那我们的心血就该被白白剽窃吗?”这一问题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尚未对数据赋权的情况下,司法一定要为数据权益找到正当保护路径。由于数据具有无形性,我们首先从保护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找办法。想用著作权保护,但很多数据只是经过清洗、分类等机械处理,尚难具备作品的独创性;想用商业秘密保护,但又无法解决公开数据的保护问题。这些路都走不通,怎么办?反复争论中,我们逐渐达成共识,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原告为就业数据收集整理付出的实质性投入显然应予保护,我们最终适用该原则性条款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此后,我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数据审判专班的成员参与了众多数据案件的审理,在专项调研基础上逐步树立了“分类保护、阶梯适用”的裁判规则——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的数据集合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对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数据适用商业秘密规则;前两者都不适用,但经营者对数据价值的形成、添附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则通过竞争法规制不当利用行为。这张“法治地图”,为数据权益相关方标注清晰权利边界和保护路径。
第二个阶段是从“侧重保护”到“双向并重”,平衡数据权益保护与流通。我本庆幸找到了“解题公式”,但两年后的一起舆情数据纠纷又给我上了一课。该案中,舆情分析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某平台的数据,生成报告,法院判定该公司损害该平台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舆情分析公司反手就以该平台拒绝许可数据构成“数据垄断”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这件案件让我认识到,数据通过使用、流动才能产生价值,仅片面强调数据权益的保护,可能阻碍数据价值的释放。
为此,我们在审判中尝试划定数据流通的“法治航道”。对于公开数据,允许合法获取和有限利用,但不能形成“平替”效果;对于非公开数据,则通过保护权益人的竞争性利益,明确商业化利用须获得授权,推动市场形成“授权—使用—收益”的合规链条,促进数据流通利用。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数据二十条”中也提出“保护与流通并重”,司法理念完全符合了党中央政策精神。听闻众多平台与数据服务公司依据裁判规则签订了数据授权使用协议,我的认识再次深化,司法既要守护好“数据农夫”的心血,也要尝试破解“数据垄断”的难题,最终是为了使市场生态有利于数据流通,让数据“动起来”“活起来”“用起来”。
第三个阶段是从“规则衔接”到“政策落地”,促推数据登记制度完善。随着“数据二十条”的出台,我国开始进行数据登记制度试点,旨在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发放数据登记证书2万余张。取得数据登记证书的企业,也不免有所担心,“法院能否认可这份登记的效力?”
去年,我审理了首例已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花费三年时间拿到数千人授权,采集形成了语音数据集并已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结果被被告擅自商业使用。对于原告提交的登记证书效力,被告以“‘数据二十条’是政策不是法律”“民法典未对数据赋权”为由进行抗辩。由于当时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普遍限于形式审查,这起案件再次让司法面临两难:认可登记证书为权利凭证,违背权利法定原则;不认可登记效力,又无法实现政策目标。
难题再难,也得迎难而上!我们现场考察了登记机构的审查方式、登记内容和技术手段,从政策导向和审查实际出发,在该案判决中认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数据权益主体和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证据效力。同时,为类案参考使用该裁判规则作出以下指引:首先,经形式审查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仅具有个案初步证据效力,相反证据可予推翻;其次,不是所有登记证书都有该效力,而需综合考量登记机构资质、审查方式与登记内容;最后,即使未登记,持有者仍然可通过其他有效证据依法主张数据权益。
本案裁判规则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登记审查指南所吸收,我们还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升登记审查能力。这一经历,引发了我认识上的第三次深化:法官要跳出“办理”看“治理”,司法要为促推数据要素高效配置提供有效支持。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里,我们从最初探寻数据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到在保护与流通之间寻找平衡,再到如今聚焦数据登记制度与司法裁判衔接,促推政策落地,每一次认识上的深化都见证了数据法治的发展进程。展望未来,数据要素配置的深层次难题仍有待破解。我们既要结合不断涌现的前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为数据赋权贡献司法智慧;也要立足数据产业发展需求,以成熟稳定的裁判规则促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有效防范数据垄断;更要具备国际视野,对标世界范围内的前沿理论与实践,持续构建“安全与保障并重”的数字治理格局。当今世界,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技术浪潮席卷全球,中国已然挺立潮头、引领方向。中国数据司法,也早已从“跟跑者”转变为“领跑者”。作为知产法官,我们要努力与时代同频,和世界对话,要用高质量的数据司法裁判,让中国数据法治成为全球数字治理的“通用语言”。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李迎新(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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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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