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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以法治监督优化营商环境
2024-11-07 11:24  浏览:742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财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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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经济日报》版面图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自今年2月份起,全国检察机关以“检察护企”和“检护民生”等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监督的力量为民生民利保驾护航。

近日,记者随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采访活动,深入广西南宁、梧州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

公开听证 以案释法

近年来,为化解部分产品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针对项目实施发文,明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据此,2016年某建材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为其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遭到了口头拒绝。

该建材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该建材公司申请再审也未获支持,于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为准确找到问题症结并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联合争议地的自治区、市、区检察院,在某市区检察院异地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因疫情原因,办案组无法前往广西召开听证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筹指挥下,四级检察机关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上下一体履职,成功召开了本案的公开听证会。”最高检承办检察官介绍,为准确查明相关政策,听证会还邀请了工信部、自治区、市、区等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列席旁听。

经过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2014年7月工信部发布的新文件明确将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主体定为“新(改、扩)建项目企业”,而自治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则是“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按照国家的新政策,产能置换方案应由企业自行制定。鉴于该建材公司拟建工程项目无法获批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申请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若仅以受理程序问题提出抗诉,无法从实质上解决问题,于是依法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为防止类似诉讼再次发生,并促使经营主体正确理解国家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废止与国家产业政策新规定不符的文件,保持中央与地方政策的一致性。同时,自治区检察院还向地方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规范政府对行政申请的回复程序。

“听证会上,通过摆事实、亮证据以及第三方对案件的分析评判,当事人能够感受到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这有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的人民监督员,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文表示,听证会以案释法,有效促进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听证员深入阐明事理,检察官详细讲解法律,通过对案件的高质效办理,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实现了“法结”与“心结”的同步解开。

多走一步 助企纾困

公平公正、依法规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强化对行政生效裁判及行政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和“处罚必要性”,规范推进行刑反向衔接,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在一起税务行政处理检察监督案中,唐某涛与唐某福签订协议,约定唐某福将其名下持有的桂林某置业公司25%的股权以1.0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唐某涛。桂林某置业公司股东会议同意了该协议,并同意将唐某涛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剥离,与之同步分割的还有28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唐某涛事后从桂林某置业公司退出,通过这一操作,28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变更登记至唐某涛成立的某置地公司名下。”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韦秦宁介绍,虽然名义上是股权转让,但实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某稽查局根据相关线索介入调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以唐某涛支付给唐某福的股权转让价格1.08亿元为计税依据,由桂林某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桂林某置业公司不服上述税务处理决定,遂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申请再审,但均未获得支持。之后,桂林某置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组经审查查明,桂林某置业公司依法应当缴纳相关税款,法院生效判决并无不当。

然而,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桂林某置业公司因待售房产和资金账户被税务机关查封冻结,既无力直接缴纳税款,也无法通过房产销售变现盘活资金、缴纳税款,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濒临破产。为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减轻负债压力,检察机关办案组经过深入释法说理,帮助企业与税务部门等各方充分交换意见,最终促使企业与税务机关就案涉税款缴纳方式和时限达成协议。

截至2024年9月,该公司抵税房产综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恢复了正常的经营销售活动,资金周转困境得到有效缓解,并已销售抵税房产761.8万元,入库税款724.93万元。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案涉企业在经营管理、商事活动、诉讼维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办案组及时进行了沟通提示,引导企业提高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水平。”韦秦宁说,最终,检察机关既确保了国家税款及时征缴入库,又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纾困解难,保障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效化解了案涉企业的矛盾风险,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畅通机制 凝聚合力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各地处置违法建筑物的流程、主体和方式存在差异。有的地方根据实际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而有的地方则因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起来存在难度。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违法建筑物存在没收难、移交难、处置难等问题,有的违法建筑物甚至仍由违法行为人继续占用、使用和收益。

广西某投资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是今年7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4件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之一。

“我们在开展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这家投资公司收到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仅缴纳了罚款,对责令退还土地等处罚内容,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综合执法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但违法占地现象仍未消除。对此,我们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说。

是什么原因导致该案一直“裁而不执”?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当地关于没收建筑物的程序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是导致综合执法局未能及时移交案涉建筑物的主要原因。为此,检察机关推动综合执法局根据实际完善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工作程序,并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组织对案涉建筑物实施没收。目前,经当地政府同意,综合执法局已对这家投资公司非法占地案的涉案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了妥善处置。

“从个案中发现源头性、普遍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助推行政机关提升执行效率,并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南宁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刘冬冬说。

从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交办案线索,到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交执法线索,这一机制的“转向”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发力点之一。行刑反向衔接与行刑正向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防线,确保了违法犯罪者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02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16000余件,监督类型和监督面不断扩大,办案量逐年提升,年均增长43.8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韦震玲说。检察机关依法高效履职,协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刑不罚”现象,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小松表示,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给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效消除了追责盲区,确保了罚当其错,纠正了“不刑”等于“不罚”的错误认识。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更需要政府部门、法院等各方形成合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海文表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职,厘清监督边界,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把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送到人民群众身边。

(来源:经济日报客户端 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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