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全面系统的思维读懂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对“高质效”的要求。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整体,各个指标不是单一、孤立的,指标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体现内在工作规律,在运用指标评价具体工作时,要注重多维度、综合性运用。
近日,最高检印发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共计46项,涵盖“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是科学评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和依法履职质效的“指挥棒”,事关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初心,事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可以说,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感受,一头连着检察业务与管理,准确理解和科学运用好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升检察履职质效的有力抓手。
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理解“高质效”的具体要求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案件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晴雨表”。如果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发生错案,将导致该追究的人未受到追究,不该追究的人受到错误追究,该保障的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就打了折扣,人民群众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中就没有获得感、安全感,感受不到公平正义。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正是通过量化指标从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方面对案件是否“高质效”办理进行科学评价。
用发展变化的思维理解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对“高质效”的要求。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随着运用的深入将不断健全完善,因此,要在指标的每一次修订完善中准确理解指标不断适应法律监督的更高要求。2020年1月,最高检首次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对评价检察工作、引导提升办案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推进和指标的深度运用,为更好适应党和人民要求,更加符合司法检察工作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经过酝酿研究、充分讨论,最高检再次修订指标为46项,其中设置14项通报值指标。
用全面系统的思维理解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对“高质效”的要求。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整体,各个指标不是单一、孤立的,指标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体现内在工作规律,在运用指标评价具体工作时,要注重多维度、综合性运用。质效是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只有全面系统地理解指标,才能在办案中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如刑事抗诉率与刑事抗诉采纳率,民事/行政裁判案件监督率、民事/行政抗诉改变率与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等“组合评价指标”,既对监督数量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要求保证监督质量,避免片面追求监督数量,旨在引导检察官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主动性。因此,用全面系统的思维理解指标,要求运用指标进行全面评价,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既要有合理的数量体现办案“力度”,更要重视质量,用一定的“量”和更重要的“质”构建更加科学的案件评价体系。
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追求强化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引导作用
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某时段的整体案件量为基础进行趋势判断,不能完全替代对个案质量的评价。整体案件是由具体个案组成,个案的质效会推动整体案件的质效,从而实现整体最优目标。因此,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引导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运用指标引导个案办理补强短板。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检察机关评价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案质量,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实践中,要对变化异常指标的产生原因、趋势对比、对策建议进行分析研判,找准相关个案办理的提升路径;对旨在引导检察官发挥主导责任、提高检察监督主动性的指标,与全国指标值对比尚未进入理想指标值的工作,通过个案的高质效办理推动弱项指标补强。如纠正漏捕、漏诉率偏低,要引导检察官在个案办理中提高开展侦查监督的主动性;纠正漏捕、漏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率偏低,要逐案研判具体原因,引导检察官提升监督质量。总之,要通过指标引导个案提升质效、补强短板,推动整体工作质效、提升相关指标质效。
运用指标引导个案办理持续向优。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研制的目的是科学评价办案质量,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防止一味追求数字的无限高(低),对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作设定通报值,引导检察官将更多精力放在提升案件质量上。如通过科学设定通报值,引导检察官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深挖监督线索、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等工作,强化诉源治理,提升个案办理质效。
运用指标引导加强考核应用。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应用是关键。不能将用于对一级院的宏观评价指标直接用于对检察官个人办案的评价,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解,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维度设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计分分值,通过加分正向激励和减分反向警示,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检的工作理念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落实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更好发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导向真正落到实处。
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引导“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路径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类案监督提升个案监督质效,推进执法司法配合制约机制建设,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运用指标引导机制构建,实现对指标提升的反哺。要推进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结果与工作机制的结合,在指标评价结果中持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侦查活动违法监督率旨在引导检察官提升侦查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在个案办理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个案纠违、类案纠违、诉源治理等不同的监督方式,推进共商共治。通过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相关机制、行刑衔接机制等工作机制,实现对主要评价指标提升的反哺。
运用指标引导法律监督的外部共赢,注重评价检察活动的整体成效。实现法律监督的外部共赢,才能发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检察发展的助力作用。通过相关“采纳率”类指标,如抗诉采纳率、监督撤案率、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严重违法行为书面监督意见采纳率、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等,引导检察官在个案办理中提升监督质量、加强沟通协商和跟踪反馈,实现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高度评价。
运用指标引导社会治理共治共享,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检察建议是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抓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引导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关注社会治理等领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并督促检察建议的回复采纳。引导检察官以制发检察建议,促成被建议单位依法履职,助力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九部主任宋能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八部副主任王方方。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检察案件管理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案件管理全过程在线监管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