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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43.8千克!二人合谋走私、运输、制造毒品,分获死刑和无期徒刑
2025-07-18 21:34  浏览:283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财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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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制毒人员按照外国买家的定制要求,私自购买原料加工生产合成大麻素,结果在提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准备发货时被检查出异常,警方介入后查获了这起制毒数量达43.8千克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两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例行货物检查发现异常

2023年1月10日19时许,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分局)接深圳某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豪公司)员工陈某某报警称,其在该市某工业园内对公司仓库的货物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一包咖啡色粉末有问题,后经检测,发现该咖啡色粉末主要成分为合成大麻素。

宝安分局接警后,于次日立案并开展侦查。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警方逐渐摸清了这批货物的来历、用途,并发现有关涉毒信息。

贩卖新型毒品线索

日历翻回到2022年12月12日,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上海菲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霆公司)通过快递向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另一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深圳市天瑜国际供应链公司(以下简称天瑜公司)邮寄一批用纸箱包装好的货物,收件人是外国的一名客户。

天瑜公司工作人员綦某签收货物后,按照寄递行业要求进行拆包检验,发现内装土黄色粉末状物体,经询问,客户表示是某甲酸。由于天瑜公司没有检测仪器,綦某遂将该货物发到某豪公司,委托该公司进行检测后交付运输。

某豪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收件后打开纸箱,发现里边是一包500克的咖啡色粉末状货物,用机器检测后发现是大麻素,遂拨打报警电话。

警方经侦查,查明这批货物来源于江苏省常州市某友凯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友公司)。2023年2月8日,宝安分局民警前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的某友公司,对犯罪嫌疑人、某友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进行传唤,同时在某友公司当场扣押疑似合成大麻素的土黄色粉末和白色粉末约5.8千克。警方提取上述货物及粉末样本后送检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送检的检材中检出合成大麻素即ADBB,含量均在69.7%至72.9%之间。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归案后,供述了其接受外国买家定制要求、委托其同学周某某加工并向外国买家销售ADBB的犯罪事实。2023年2月22日,宝安分局民警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将另一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后因案件管辖问题,宝安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常州市公安局办理。4月4日,经常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该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至此,该案被成功破获,案件背后的相关细节也浮出水面。

接受外国买家订单

潘某某大专毕业后,曾在当地一家贸易公司做外贸销售员。2021年,潘某某注册成立某友公司,公司只有其一名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外贸生意。

2021年七、八月份,潘某某曾向网名为“××47”的土耳其人购买过口罩和手套。2022年12月底,“××47”向潘某某表示其想购买ADBB。潘某某不懂,经向一位网名为“中间体”的网友询问后得知,ADBB是被列管的,在中国加工该产品是违法的。

过了一阵子,“××47”向潘某某索要产品的小样,这时潘某某想到自己有一个叫周某某的同学是做化工产品的,遂准备利用他的专业技术加工“××47”所需要的ADBB,从中赚取利润。

2022年春节前后,潘某某通过网络发给周某某两个结构式的图片,询问其这两个结构式的产品(以下简称案涉产品)能不能加工。周某某经过专业分析后告知潘某某,如果能够在市场上买到原料就可以做。“当时我不知道能不能做成功,但是至少有做成的可能性。”周某某供述。

见周某某这么说,潘某某信心十足,认定可以通过加工ADBB赚钱。几天后,两人相约碰头,经一番讨论后确定用某羧酸和某胺盐酸盐加工生产案涉产品。

潘某某告诉周某某,客户要求先提供1千克样品,答应支付加工费12000元。潘某某同时表示加工原料由其提供,客户结算后,其扣除原料费后利润全部归周某某所有。

2022年3月开始,潘某某陆续向周某某邮寄生产案涉产品所需的原料。周某某供述称,因当时其厂房在进行设备改造,又碰到疫情,直到当年4月底才正式开始制作。

不久后,第一批总共800克的样品做出来了,周某某按照潘某某的要求,将样品按每包200克分装成4包,邮寄给潘某某。潘某某收货后,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周某某支付对应的加工费6700元。

2022年6月,“××47”收到样品,在确认样品没有问题后,正式向潘某某下了一个25千克的订单。潘某某对周某某说,客户还是按12000元/千克结算,但在正式合作过程中,其扣除原料成本后,每千克要抽取10%的利润,周某某表示同意。

之后,潘某某分批向周某某邮寄原料,周某某陆续开始制作ADBB。周某某供述称,在其制作了七、八千克成品时,潘某某说还有一个外国客户向其订购10千克同样的产品,价格相同。潘某某说土耳其客户还没开始催货,但是新增客户要得比较急,建议先向新增客户供货。

掺入食盐冒充毒品

周某某于是一边继续加工,一边向新增客户发货。周某某证实,其当时是按照潘某某的要求把产品包装好,通过快递发给潘某某或者上海的菲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新增客户的10千克货全部发完后10天左右,潘某某联系周某某称,这一客户只收到2千克,另外8千克被国外的海关查扣了,该外国客户声称其一定要收到10千克,不然会找其索赔。潘某某只得与周某某商量再补做8千克,提议原料和辅料等费用由其支付,但这次不向周某某支付加工费。周某某一开始不同意,但潘某某一直打电话与其商量,其又联想到土耳其客户的25千克产品还没结算,担心不接受潘某某的条件可能会影响后续结算,所以勉强点头同意。

不久后,潘某某又陆续向周某某寄送原料,并向其支付1.4万元的辅料费用。9月20日左右,因周某某当时做坏了几批,某胺盐酸盐用完了,让潘某某补货,所以潘某某又买了5千克某胺盐酸盐寄给周某某,从而使得加工得以继续。

周某某证实,其一共制作了43.8千克案涉产品,且全部按照潘某某的要求分装成200克、250克、300克、1000克一袋后发货。周某某还在供述中陈述了其用食盐冒充ADBB、以确保足量供货的情节,称有时在货物重量达不到的时候,会在装袋时往里面掺入食盐,一般是1千克的合成大麻素里面掺入200克的食盐,总共掺入约8千克的食盐。

案卷显示,2022年5月起的半年间,潘某某接收土耳其和另一外国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65.28万元,并按其与周某某事先约定分成比例向周某某支付毒资40余万元。

东窗事发,法庭受审

潘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3年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3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周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3年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3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并于2024年6月24日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结识土耳其和另一外国买家,2022年初,潘某某与双方均达成由潘某某制作ADBB并走私出境的意向。为制作ADBB,潘某某找到从事化工行业的被告人周某某,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ADBB属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系国家列管毒品的情况下,合谋共同制毒并走私出境。

二人约定由潘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某胺盐酸盐、某羧酸两种主要制毒原料供周某某使用,周某某则自行准备其他辅料和制毒设备。

2022年3月至9月间,周某某根据潘某某提供的ADBB分子结构式,自行研究出制毒工艺和流程,累计制造出43.8千克ADBB。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间,潘某某将上述ADBB以伪报品名、藏匿于零食包装袋内等形式分批次通过国际邮寄渠道走私出境,除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外,其余毒品均已走私至土耳其等国。

法院同时查明了两被告人洗钱的事实。2022年8月,被告人潘某某收到走私、运输、制造ADBB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2.64万元后,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中国光大银行理财产品,自洗钱金额共计37.3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收到走私、运输、制造ADBB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9.54万元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于2022年7月至9月,将上述部分钱款用于归还他人两张信用卡欠款,后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将两张信用卡内额度提现至该POS机绑定的其本人尾号为4496中国银行账户,自洗钱金额共计人民币19.03万元。

主犯被判死刑

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ADBB系毒品仍多次走私、运输、制造,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潘某某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刷POS机虚构交易,其行为均构成洗钱罪。

2024年11月19日,常州中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3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5450元,上缴国库;四、查获在案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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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ef38****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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