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仇平梅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处在改革开放前沿的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积极推进诚信江苏建设,使法治和诚信成为江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显著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目标。2022年年初,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痛点、堵点、难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聚焦企业发展的“急难愁盼”问题,尤其是针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短板,于2022年3月组织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
近日,全国工商联发布了《2022年“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报告》,这是全国工商联第四年发布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在营商环境最好的10个省份中,江苏省名列前茅;在营商环境最好的10个城市中,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上榜。
高位推进
综合治理信用领域突出问题
某纸业公司系一家从事包装生产、销售的小微企业,因受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及自身经营不善影响,逐步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8月起,多位债权人陆续将该纸业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并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吴江法院发现该公司具备破产条件且有挽救价值。经引导释明,2022年3月,被执行人某纸业公司同意破产重整审查,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状况说明、安置预案等材料。
为准确识别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经债务人申请,吴江法院决定对其进行预重整,并根据债务人、出资人和主要债权人的推荐,确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
为给困境企业搭建纾困平台,提高企业挽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该案办理过程中,2022年5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苏州市司法局、苏州银行、苏州国际发展集团等公司,成立了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吴江法院第一时间指导债务人、临时管理人在该中心平台发布引入意向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采取线上竞价方式确定最合适的重整投资人。最终,该纸业公司成功破产重整。
吴江法院运用“执转破+预重整”模式为企业赢得再生空间的做法,是江苏法院实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以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为牵引,以市场主体出清“助企”行动、善意文明执行“护企”行动、推进政务诚信“惠企”行动、执行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安企”行动为支撑,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教育督促、“执行转破产”、失信约束等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失信企业进行专项治理,推动江苏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社会信用总体水平持续提升。
为使专项行动真正取得实效,江苏高院积极推动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江苏省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级法院积极争取各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主动与地方发改委(信用办)搭建工作平台,并与税务、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紧密对接,形成了上下联动、横向协调、部门互动的综合治理格局。
“1+4专项行动立足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既是人民法院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1号文件’、推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和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江苏高院副院长褚红军说。
信用修复
让有救的“病企”尽快复活
“失去了信用,我们真的是寸步难行。”苏州市吴中区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坦言。
在执行某混凝土公司系列案件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破产程序中,该公司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在了解到该公司对信用修复具有强烈的需求后,吴中法院主动向该区信用办、工信、住建、金融监管等部门发送信用修复证明。该区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证明后,及时通报至辖区金融机构,畅通了该公司的融资渠道。
吴中法院执行局局长肖仁刚说:“加强守信激励及信用修复工作,可以充分调动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的积极性,促进被执行人实现由‘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
“暖企”行动是专项行动的核心和重心。为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三级法院对注册地在江苏、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企业开展专项治理。
一方面,江苏法院创新实施“1+2+1”调查法,即各地法院会同当地发改委(信用办)协调乡镇、街道组织、基层网格员,对失信企业住所地开展1次集中现场调查,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集中发起两次财产查询,两次查询时间间隔为3个月,并向申请执行人集中发送1次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通过“1+2+1”调查法,逐一全面核查失信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确保对企业真实情况调查到位、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到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总结形成“查卷宗材料、看现场环境、访基层群众、问企业员工、谈责任人员、填活动表格、验规避执行”的“现场调查七步工作法”,有效确保了现场调查质量。
另一方面,对于已停产停业、无人管理且失去履行能力,或者符合破产条件但沉积在执行程序未能彻底退出市场的企业,江苏法院将其纳入可退出清单,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删除失信信息。对于具有主动履行义务和纠正失信行为意愿但暂时履行困难的企业,法院将其纳入需指导清单,指导其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促成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指导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失信信息。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主观意愿的企业,法院将其纳入应约束清单,继续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2022年1月至10月底,江苏法院共对235人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苏州、南通等地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市委政法委支持,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诚信应褒扬、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协同发力
让困难企业焕发生机与活力
某渔业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未按期还款,被债权人诉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债权人要求该公司一次性归还借款500万元。响水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响水法院依法冻结该渔业公司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2022年1月,该渔业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修复其公司信用,以便能及时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的物资。响水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在发现该公司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渔业公司支付首付款1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在把‘暖企’行动作为重心和牵引的同时,将‘助企、护企、惠企、安企’行动作为协同和支撑,为市场主体焕发活力、提振信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江苏高院执行局局长朱嵘介绍。
据了解,江苏法院积极开展市场主体出清“助企”行动,将办理“执转破”案件的工作思路由“执破衔接”上升为“执破融合”,以更好地发挥涉企案件“出清”和市场主体“挽救”的双重功能。苏州法院抽调执行和破产部门骨干力量,组成专业化执破融合团队,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打造出一支既善执行又懂破产的专业化队伍。
截至目前,江苏省37家法院执行局承担了破产案件办理任务,通过充分发挥执行机构在破产理念、财产查控、信息化平台等方面的优势,有效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宿迁、扬州、淮安、连云港等地法院积极会同当地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公益清算、公职管理人等机制,着力破解“无产可破”案件“移不出、破不了”的实践难题。
同时,江苏法院全面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截至2022年10月底,江苏法院共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500件,结案356件,107名债务人已得到免责,另有58名债务人因不符合“诚实而不幸”条件而被驳回申请。
江苏法院将善意文明执行与依法惩戒失信相结合。江苏高院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纳入和退出失信名单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求,并探索纳失预警、纳失宽限期、信用修复证明等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减少失信行为。同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求灵活采取执行和解、“活封”“活扣”“活冻结”等措施,升级完善物联网电子封条、电子监管系统等“物联网+执行”系统,努力减少对企业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要求对因疫情陷入困境的企业慎用纳失措施,给被执行企业“喘气”“回血”的机会。
截至2022年10月底,江苏法院已在48386件执行案件中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新增被纳失企业同比下降74.13%。
此外,江苏法院组织开展执行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安企”行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严格依法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从源头减少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 加强执行裁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畅通执行救济渠道,强化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和约束作用;出台《督促类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程》,强化针对消极执行信访申诉的实质化办理……多措并举,推动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保障企业安心经营。
典型引路
推进信用治理常治长效
仪征市人民法院与该市信用办联合建立信用治理协作平台,建立“法官+网格”现场调查机制,保障了对失信企业“信用体检”的现场调查工作高质量完成;溧阳市人民法院联合该市信用办共建企业信用修复清单、开展企业帮扶培训,为失信企业构筑信用“缓冲带”“再生池”;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企业集中的乡镇建立“信用修复辅导工作站”“助企服务站”,延伸信用修复司法服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失信预警+执行驿站”双管齐下,着力加强失信源头治理……
2022年9月21日,在江苏高院召开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经验交流会上,13家法院开展了交流发言。
江苏高院先后两次组织经验交流会、三次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广这些好经验、新机制。其中,部分经验做法已被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机制所吸收。
江苏法院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突出机制创新引领,围绕工作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在加强信用治理府院联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执破融合机制等方面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切实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助力提升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和新机制。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样需要驰而不息。江苏高院院长夏道虎指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支没有“休止符”的进行曲。下一步,江苏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高站位、更强合力推动“1+4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助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2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08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