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经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年12月27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行政处理一案尘埃落定:厦华电子一、二审诉请皆被驳回。
该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何谓“退市新规”?2020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其后,上交所于2022年1月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对组合财务退市指标等强制退市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被市场称为“退市新规”。
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认定: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3.77万元,营业收入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上述情形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营业务收入。
2022年9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担任审判长,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作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证券交易所在实施证券监管行为时,可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主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制退市决定是证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则约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实施证券监管的标准。上交所结合《专项核查意见》和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上交所,已有包括厦华电子在内的9家公司适用财务类退市情形和标准退市。
上交所副总经理刘绍统表示,对于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及符合其他退市标准的公司,上交所将加强退市监管力度,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做到应退尽退。
专家点评
上市公司退市决定纳入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法治意义
文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练育强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理一案,是退市新规实施后人民法院对证券交易所作出退市决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诉讼判决的第一案。该案一、二审判决对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营造法治化资本市场生态有着重要意义。该案一审判决对证券交易所的诉讼地位、自律监管措施的可诉性所作阐述,对进一步深化行政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和探讨,也有着重要理论价值。
上海金融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论证了证券交易所作为依法设立、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自律监管机构,公开上市的证券交易是受国家监管的金融活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证券交易所在实施监管行为时,可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主体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自律监管措施并不单纯是基于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意思自治,还须同时依照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予以实施,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简言之,应当将退市决定等自律监管措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长期以来,对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是否能够起诉,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诉讼地位,实践和理论中都存在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证券交易所实施的自律监管权是由民事合同权利演化而来的,因此,不属于权力,也不宜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本案判决则有力否定了这种观点,明确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属性和相关规范的公法定位,并不影响证券交易所依法开展证券交易市场活动,而是更为有力地将证券交易所实施的证券监管行为纳入法治化、透明化的治理路径。行政审判既赋予上市公司必要的救济路径,也从另一个维度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系。
该案也是首例因触及组合财务退市指标而涉诉的案件。一、二审判决围绕厦华电子相应财务状况是否触及组合财务退市指标进行了重点审查,从行政审判角度充分展现了组合财务退市指标在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中的突出意义。通过行政审判的公开审查,法院充分展现了证券交易所在适用相关退市规则过程中应把握的尺度和判断标准,确保退市决定的公开、公正,也通过审判活动使社会公众更为深入地理解退市规则,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信心。
可以预见,随着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入,证券交易所承担职责的重要性和独特性更为凸显,尤其是注册制过程中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定位等问题也需进一步厘清。因此,以证券交易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必然会有所增长,但这些并不会影响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从域外经验来看,该类诉讼的发生,不仅有利于明晰证券自律监管的职责边界、提高自律监管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塑造公开透明的资本市场环境,提升开放、公平、有序的金融法治化水平。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11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