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调取了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该检测公司对16辆机动车进行检验的视频资料及相应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这些车辆的检验结果均显示合格。检查人员发现,该检测公司对14辆机动车的检验,不符合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至少为400mm以上的检验标准要求;同时,不符合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标准要求;发现1辆机动车仅将一个取样探头插入一个排气管。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一万元。
【启示意义】
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该案例中,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在检测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检测技术规范、检验标准要求操作,对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不重视。依法打击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对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来源 | 天津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