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国结算关于发布《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了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顺畅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完善退市公司管理,落实《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股票尚未摘牌的公司,交易所退出安排、股票挂牌与转让、自律管理等事项适用《实施办法》。
二、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股票被交易所摘牌、但尚未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办理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手续。尚未聘请主办券商的,应当在《实施办法》施行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聘请主办券商,前述期限内仍未能聘请主办券商的,由交易所参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协调确定主办券商。
三、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股票确权程序原则上参照《实施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则执行。
四、《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开通退市板块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仍可以继续买卖退市板块所有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