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暖”“惠”“利”“稳” 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之路径选择
2022-06-10 09:02  浏览:559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财发网”
温馨提示:信息一旦丢失不一定找得到,请务必收藏信息以备急用!本站所有信息均是注册会员发布如遇到侵权请联系文章中的联系方式或客服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手机财发网看到的信息,谢谢。
展会发布 展会网站大全 报名观展合作 软文发布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中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占我国市场主体企业总数的99%以上。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支持力度,帮助他们减负纾困、恢复发展。

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提出一系列“实招”“新招”“硬招”,打出一套稳企复产的“组合拳”。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紧盯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破产挽救中小微企业19条”;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24条举措”……各地法院为纾解中小微企业难题、助力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释放活力提供了“雪中送炭”式的司法扶持。

4月19日,在总结人民法院第一季度落实《指导意见》形成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5个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旨在进一步推动形成全国法院上下同步、齐心协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让中小微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更有保障。

解决融资问题“暖”企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困扰着中小微企业。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文化旅游公司、某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则为记者了解人民法院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切口。

青岛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对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积极探索,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厘清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认定银行作为信用信息提供者,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在信用评价不当的情况下,及时对错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正,有效维护了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了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提高了企业的贷款可得性。

近日,江苏省三级法院启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根据工作方案,“1+4”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以企业信用修复“暖企”行动为牵引,以市场主体出清“助企”行动、善意文明执行“护企”行动、推进政务诚信“惠企”行动、执行信访突出问题攻坚化解“安企”行动为支撑,坚持公正高效规范文明执行,综合运用信用修复、教育督促、“执行转破产”、失信约束等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中依法撤销或删除,会同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集中修复信用,推动失信企业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在“暖企”行动中,江苏省三级法院将对注册地在江苏且被江苏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42000多家企业进行全面专项治理。“各地法院始终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坦言。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使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有效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人民法院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涉执行信息,确保中小微企业的涉诉情况及时更新,降低企业因涉诉而带来的外部影响,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给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确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

同时,各地法院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如依法确认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以“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融资抵押财产,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防疫贷”等信贷产品。在传统的间接融资之外,各地法院还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等方面发力。积极整合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

本次发布的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则是基层法院拓宽融资渠道的一个典型代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法保护地方政府为降低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出的“政府+银行”新型融资模式应急循环资金,运用司法手段引导银行以融资合作方式持续为应急资金池注入资金,保障了应急资金的良性循环,并以降低利率方式减少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以房产抵押方式保障金融债权实现,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求得最大公约数。

善意文明执行“惠”企

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不少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亟须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最大限度减少查控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要畅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加大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的问责力度。在2021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将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作为查纠整改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尽可能对其财产采取“活封”措施,在确保财产不被随便处置的情况下,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某铜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利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在被执行企业安装了近300个电子封条、40多台监控设备,全时段动态监管该企业所有的厂房、原材料、生产设备等财产,变“死封”为“活封”,既看住了厂房设备,又能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体现了执行的“力度”和“温度”。而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科技公司与某信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中,依法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快速解封企业资金专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又确保被保全企业正常经营、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兼顾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中小微企业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亦是贯彻落实好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应有之义。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基础上,更尊重被执行企业的变价自主权,对一些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受众面较窄的财产,可以允许被执行企业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渠道,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同时,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和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确保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被低价处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投资公司等与某油品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企业名下加油站的经营资质有一定经济价值但无法评估,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有被低价出售的可能。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引进第三方成品油经营公司对本次处置的财产进行收购,对加油站及经营资质进行整体变现,最大程度实现被执行财产的价值。最终,本案债权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企业也顺利脱困。

黄文俊强调,要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执行中,对中小微企业因暂时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重生的双赢。在他看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考虑到被执行医院是当地承担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唯一定点医院,故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防疫救治和卫生保障秩序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挽救“困境”企业“利”企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的审判理念,既注重通过破产清算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也注重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对于现金流受限而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的某果蔬公司,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公开招募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注资,挽救果蔬公司走出困境,保护农民工利益,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杨永清表示,对因资金链断裂、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则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

实践中,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规模通常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同时还存在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无法及时补足、难以支付重整中的高额成本等情况。杨永清坦言,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充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在现有“繁简分流”机制下,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企业挽救成本。

杨永清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经验举例。此前,淄博中院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和“淄博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平台”,在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出行受限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某建筑安装公司破产和解案,实现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从申请到受理用时3天,从受理到结案用时51天,大大压缩了企业复苏的时间。

杨永清表示,一直以来,人民法院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陷入困境的原因,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针对中小微企业重整的特殊规则,从而高质、高效推进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真正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如在重整计划的表决安排中为绝对优先原则设置必要例外;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借助府院联动,将重整投资人招募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化解债务危机。

清理拖欠账款“稳”企

在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体量小、资金需求强、抵御风险能力低。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要素配置紧缺或错配,很可能会陷入生产或流通的困境。当前,拖欠账款问题是影响中小微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各级法院着力通过司法保护来强化对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的清理,帮助中小微企业打通‘堵点’,让他们‘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黄文俊表示。

黄文俊表示,要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指导意见》中,将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单独一部分予以规定,从审判和执行两个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关注、共同倡导并协力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

人民法院正在优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立审执协调机制,不断依法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政策措施。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通过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确保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此类案件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立案件台账,加强审限管理,不断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

黄文俊表示,人民法院要努力形成强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工作合力。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同时,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清欠工作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努力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0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5期

编辑/孙敏 实习编辑/庄罗晨


发布人:6a45****    IP:106.39.53.***     举报/删稿
展会推荐
让朕来说2句
评论
收藏
点赞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