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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产品的多个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吗?
2024-03-03 10:03  浏览:553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财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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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完全不同,它不是技术方案。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是指能应用于产业上并能批量生产的: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与图案的结合,产品的形状与色彩的结合,产品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产品的形状与图案的结合,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结合等。

那么,当我们设计的两个或多个相似产品时,是否对其每一个都进行一项专利申请呢?其实是不用的。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外观专利的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那怎样算是相似外观呢?什么情况才能作为一件专利提出申请呢?

这是有明确要求的,即:两个或多个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具体如下: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定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定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应当统一。

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比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由于图案所选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不符合统一和谐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要与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当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符合统一协调的原则时,在简要说明中没有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设计构思相同;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色彩风格一致则设计构思相同;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则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当两个或以上的产品作为相似外观设计提出申请时,需要指定其中一个外观作为基础外观,且其他每一产品的设计均需要与该基础外观相似,才可作为同一专利提出。

发布人:9bc6****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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