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既是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也是用人单位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劳动者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1.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至迟不能超过一个月就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自入职之日满一个月至入职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自用工满一年之日起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的姓名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的联系方式;(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一般在合同中主要概括填写工作岗位,实际该岗位的对应工作内容由岗位说明书予以详细明确。工作地点一般填写填写的为地级市如济南市、苏州市、杭州市。如实际工作地点在直辖市的,一般也只写城市名称,如北京市、上海市等。需要注意的是,如地级市有偏离市区很远的市辖区或者市辖县,则需要考虑是否明确工作地点在主城区,因该约定会影响单位搬迁或者岗位调整;(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六)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稳定的生活来源;(七)社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分为单位负担部分和职工自己负担部分,其中由职工负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条件,并就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 “坑”在哪里?
3.1 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不可空白。一般单位的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都是填写后再打印出来的合同文本,劳动者相关信息空白,在使用时填写。如果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信息空白,此时可以要求单位将该内容填写完整,避免实际上工作在“曹营”,但合同用人单位确是“蜀汉”。
3.2 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式两份,部分单位由于需要向相关部门或者上级公司备案的原因,需要三份或者多份,此时需要注意各个合同上的内容确保一致即可,避免出现阴阳合同。需要注意,劳动合同签署完毕后,应当交由劳动者持有一份。部分单位以单位需要审批或者盖章等原因,在收回合同后长时间没有发还给劳动者,此时需要注意跟踪追索。
3.3 劳动合同中社会保险和工资待遇的约定。实际上,部分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将工资只填写基本工作(多数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加上并不进行金额明确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单位了解工资中其他项目的标准、发放条件等各项指标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劳动合同中会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部分约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部分约定按照固定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部分双方另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在可能得情况下,该项标准尽可能高。关于社会保险部分,其缴费基数应当提前向单位了解清楚,是按照实际的工资缴纳还是按照由双方协商确定缴费基数缴纳。
3.4 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即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
3.5 试用期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前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用工之日”即指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的时间。因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或者中介公司所谓的“转正后签合同”,该说法并无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3.6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要签空白合同,不要签空白合同,不要签空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