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涛(化名)是北京某三甲医院风湿免疫科知名专家。日常诊疗工作中,多位患者向其提起,在某网站上看到以“李涛”名义发布的问诊回答信息。李涛确认自己从未在该网站上注册过账户,也没有发布过任何信息。为核实相关情况,李涛自行登录该网站,经搜索发现该网站确实含有大量以自己名义提供的健康类问答信息。而且,上述问答中展示有自己的姓名、头像、工作单位及职称,除风湿免疫问诊内容外还包括骨科、内科问诊内容,并有不少某保健品推荐意见。李涛自述,无论从医德角度还是从专业角度出发,作为一名医生都不会给出此类反馈。同时,李涛发现,该网站中还存在大量以其名义或者其他知名专家名义作出的涉嫌淫秽色情的“擦边球”问答。李涛认为,该网站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问答,会降低自己的社会评价,影响患者对自己的信任,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姓名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网站的经营者在网站首页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该网站的经营主体某公司辩称,该网站作为免费为公众、医院和医生等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发布的医生信息及问答内容均从网络上获取,属于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并且是用于公益目的,并没有侵犯李涛名誉权、姓名权的主观故意。公司没有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损害李涛的名誉,也没有以牟利方式使用李涛的姓名,因此不构成对李涛名誉权、姓名权的侵害。此外,该网站已经对外公示了免责声明,提示了“网站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
人格权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法律对于人格权及其利益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范围和条件。涉案公司以商业运营的方式和目的使用李涛的姓名、肖像、单位名称、职称等信息,并非基于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背离了合理使用的初衷,不构成合理使用行为。
涉案网站未经李涛授权或同意,使用其姓名、肖像、单位名称、职称等信息在网站上发布健康咨询内容,极易使不特定的公众误认为系李涛本人在该网站提供的问诊回答服务。而且,在回答内容中存在明显超出李涛专长诊疗范围的情形、推荐特定药物的情形,同时存在涉嫌淫秽色情的“擦边球”问答,易使公众对李涛的执业水准及职业道德产生质疑,造成对其品德、声望等的负面影响。因此,应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假冒即冒名顶替,是指擅自冒充他人的姓名实施行为,其实质是造成姓名与人本身的同一性的混淆。涉案网站未经李涛授权或同意,假冒李涛的名义在网站上提供问诊回答服务,构成姓名权侵权。
2022年12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裁决。法院对李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该公司通过其网站首页向李涛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精神损害抚慰金已赔偿完毕,双方正就具体赔礼道歉内容进行协商。
【案例分析】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健康咨询管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群众提供的健康咨询而非诊断治疗的服务。本案中,该公司经营的某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即为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
是新兴业态
也是风险潜藏地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是健康服务体系的新兴业态,也是现代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区别于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制,未取得互联网诊疗准入资质的机构,不能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但能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以互联网为载体,突破了时空限制,简化了咨询流程,让居民可以随时、及时获得专业指导并进行后续精准就诊,在与线下健康咨询服务形成优势互补的同时,有效缓解了医疗机构的诊疗压力。与此同时,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也出现了回复内容过于随意、回复主体身份不实、名为健康咨询实为广告宣传、以健康咨询为名发布淫秽色情信息等不合规甚至违法行为,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较大潜在风险。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患者、医生群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好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秩序,无疑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
协同治理
维护秩序
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的有序、规范、健康发展,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主体等的协同治理,形成体系化解决路径。
各级卫生健康委等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对相关平台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法院应立足审判职能,建立完善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违法行为的裁判规则,为妥善化解纠纷提供指引,保障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同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营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平台的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自律和平台监管,保证安全、有效、有序开展健康咨询服务。
医生开展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依法依规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在互联网健康咨询活动中,医生不得提供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的服务,不得利用咨询名义推荐具体药物及医疗服务,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文: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 郭晟 法官助理 刘承祖
编辑:宁艳阳 杨真宇
校对:于梦非
审核:徐秉楠 王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