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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职能 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4-28 15:27  浏览:1329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财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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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职能

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姜 颖

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北京互联网法院设立于网络强国战略背景下,承载着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这一重要使命,因此,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并在数字经济治理中主动作为,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必须要答且必须要答好的时代考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成立至今,始终注重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私益与公益、保护与发展、裁判与治理的关系,审理了一批具有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并主动创新构建治理体制机制,探索出互联网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北互经验”。

一、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完善主体行为规则

互联网时代,言论表达变得前所未有的自由,信息获取也变得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历史反复证明自由放任并不能形成自生自发的秩序。当前,网络空间的秩序缺失已导致一系列主体行为失范问题,如数据违规收集、网络言论侵权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关键在于准确划定主体的自由边界,究其本质是要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引导主体有序合法行使权利,完整履行义务,进而从法律上保障主体的行为自由,维护数字经济的发展秩序。

个人作为参与数字经济的最广泛主体,在其自由界限内享有行为自由。在处理个人自由与秩序关系时,司法裁判应当明确两层意义。其一即自由有界,越界有责。以个人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为例,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一系列名誉权侵权案件裁判,彰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为限,超过合理限度需承担侵权责任。其二即自由有界,界内有权。在“教科书式耍赖”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个人由于职业、影响力、言论发布方式和传播方式等因素的变化,其言论自由的界限将随之改变,只要行为人在其界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被告作为网络大V和知名律师,在转发前核查了所转视频的真实性,在代理相关案件后又以事实为依据发布微博,在各阶段均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本案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由合理边界的同时,确认了个人有权在自由界限内行使权利,平衡了自媒体时代下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关系。

平台作为发展数字经济的关键主体,明确其自由与秩序尤为重要。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互联网平台纠纷来看,人格权纠纷占比显著,“一对众”的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导致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侵权程度更深、范围更广。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黄某诉某阅读软件个人信息、隐私权侵权一案,一方面认可平台享有收集用户信息的权利,对于不具备私密性的一般信息,平台在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后,有权进行正当处理;另一方面强调平台负有获取用户有效知情同意的义务,必须确保用户充分了解、知悉信息处理的方式、范围及风险,包括数据是否共享。该案中,法院不仅完善了数据收集共享规则,也平衡了数据收集、利用的自由与秩序。

二、处理好私益与公益的关系,明确社会价值取向

泛在化普惠的数字经济使得“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普惠格局得以形成,促使数字经济的涉公共利益性进一步凸显。平衡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既是立法实践也是司法实践的基础价值取向,在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司法裁判必须要处理好私益与公益的关系,传递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凝聚起市场主体的价值共识。

当前流量经济盛行,市场逐利催生出了产业化的流量造假行为。以“暗刷流量”为例,该行为不仅违反商业道德底线,使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导致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暗刷流量”合同交易无效案中,法院判定原、被告签订的以非法技术手段提高点击量、制造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的网络服务合同,侵害了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行为绝对无效。法院通过该案裁判,坚决否定了虚假流量交易等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弘扬了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通过裁判明确,尽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重要法律原则之一,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审慎适用该原则,以避免构成对于私人利益范畴的入侵。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无障碍”电影侵权案中,法院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切入点,对于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展开论述。法院认为,“无障碍”电影提供者虽然以保障视听障碍者权利、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名,辩称其对他人电影进行同步配音、手语翻译等无障碍处理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但实际并未将受众限定为视听障碍者,事实上使得所有人均可观看他人具有权利的电影作品,影响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构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侵犯。在裁判中,法院强调了在普惠格局的构建中,应同样关注个人的法定利益,做好公益与私益的平衡。

三、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更新迭代,许多新矛盾紧紧依附其中,与互联网相伴而生。要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向前展望、超前思维、提前谋局,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好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给予互联网企业开放包容的发展空间,让产业活力竞相迸发。

良法善治下,司法机关对于新商业模式的创新探索应当持有包容的态度,审慎行使自身的司法权。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超前点播”网络服务合同案为例,法院认为,平台在设置“超前点播”模式时,对原有VIP会员的服务协议作单方变更,损害了原有用户的合同权利,该部分变更条款对原有会员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同时,法院指出,“超前点播”是网络服务平台所探索的新型商业模式,该模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体现了鼓励产业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司法态度。

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注重与时俱进,及时明确新型消费模式的法律关系,为新型经济健康发展定锚。以商务、社交、租赁等平台为依托,共享经济、直播经济、无人经济等新形式经济蓬勃发展。通过司法裁判,如全国首例“直播带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和“共享会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方面明确了新型消费模式的法律关系性质,为新形式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指引;另一方面否定了以新形式经济为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新形式经济的运行秩序。

此外,大量司法实践样本显示,数字科技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同时又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工具,偏离以人为本的目的。数字科技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向善而行方能行稳致远。因此,在审理因新技术应用引发的涉网纠纷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也亮明司法态度,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坚决反对科技向恶。在“AI陪伴软件”算法侵害人格权案中,某人工智能公司利用算法设计在手机软件中构建了他人虚拟形象,用于增加用户黏性,并在庭审中辩称其行为仅为网络技术服务。法院最终审理认定,以技术服务为名,通过算法设计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权益的行为不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为技术应用划定了禁区,引导行业善用科技,以法律为限,寻求良性发展。

四、处理好裁判与治理的关系,营造更好营商环境

数字经济背景下,跨部门、跨企业、跨价值链、跨行业的大规模协作和开放化融合,在实现价值链的优化与重组的同时又衍生出多主体、多领域、多类型的复杂社会纠纷,对司法裁判和社会治理提出新挑战。基于纠纷特点,互联网法院将审判工作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创新互联网司法供给方式,积极构建多元协同共治机制,形成了具有互联网特色的“裁判+治理”的司法服务,以法治化网络空间营造更好数字化营商环境。

针对批量化、商业化图片版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局共建了行政—司法“e版权”协同治理机制。该机制将版权权属司法认定标准作为版权行政登记审查标准,实现双标统一,从根本上解决权属认定难的问题;同时,该机制又将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导的区块链联盟“天平链”与北京市版权局“版权链”进行跨链对接,实现诉讼中版权登记信息一键调取,自动验证,解决了数字证据认证难的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还联合首都版权协会发起正版图库计划,推动形成“先确权、再授权、后使用”的数字化版权新秩序,实现“双驱促市”,倡导形成正版图库市场,从源头上减少图片版权争议。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普遍性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及互联网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充分发挥并延伸了司法审判职能。在审理某直播平台的打赏、充值案件后,法院就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内容审核等问题向该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该平台完善了身份认证体系和未成年人内容建设体系。依托司法建议机制,北京互联网法院强化与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平台企业等主体的协同,以点带面解决潜在类案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促进了纠纷源头治理、实质性化解。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以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职能,完善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姜颖

编辑:陶羽黛 唐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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