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毒品种类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快速变化,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任务艰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智慧,能动履职,用足用好法律,在新时代禁毒战争中扛起应有的检察担当。
第一,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多层次打击。当前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化学物品,成分复杂,形态种类多样,更新迭代快,虽然大部分已经列入国家管制,但是尚有一些未列入国家管制,仅运用刑法尚不足以全面打击。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刑法、行政法律法规等规定,打组合拳,全面惩治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遏制新型毒品的蔓延。
办理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通过鉴定查明涉案物品成分是否属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涉案物品成分虽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尚未列入国家管制的,不宜按照毒品犯罪处理,经审查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将案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个人或单位非法买卖处方药复方曲马多片,虽不构成毒品犯罪,但是非法经营的数额或者情节达到入罪标准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尚达不到入罪标准,但购销、开具处方等环节违反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卫生行政、药监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精准打击。办理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要重点查明药品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这直接关系到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行为人应当明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用作毒品等非法用途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应当明知他人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是用于合法用途,为非法获利,不核实他人购买的实际用途,向他人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用作毒品等非法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审查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不能仅听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审查行为人实施行为的过程、方式、药品流向、药品被查获的情形等方面的证据,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行为人明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说明其对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是否知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具体成分,是否明知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认定。
第三,重点审查成分纯度,准确适用刑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往往掺杂在食品、饮料等物品中,一般具有数量大、纯度低的特点,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全面考虑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具体成分、纯度、成瘾性、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避免唯数量论的机械做法,确保罚当其罪。
(作者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内容来源:检察日报
图文编辑:李施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