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大妈,买股权产品送保健品,三年以后能买房……找我买,您放心。”这样的营销词,您是否耳熟能详?这样的销售套路,您又是否遭遇过?5月12日,由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老年人为目标的诈骗案有了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戴某、许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
检察官在审查案卷。
公司和老人各执一词
2017年夏天,王大爷听说有家保健品公司在酒店搞讲座,而且去了就可以免费领鸡蛋、面条。到了现场,公司老板许某和戴某跟王大爷说,买了他们的股权产品,不仅能得到保健品,而且三年之后钱能翻倍。于是,王大爷就买了1万元的股权产品,双方签订了股权协议。三年期满后,王大爷找许某要钱,许某不是说自己出车祸了就说没时间,一直找借口推托,王大爷最后手上就剩一堆保健品。他意识到被骗,遂于2022年5月到公安机关报案。接案后,公安机关快速成立专班,并决定立案侦查。
经查,公安机关发现有王大爷这样遭遇的共12人,且均为70岁左右的老年人。随后,公安机关以戴某、许某、钟某(产品讲师)涉嫌诈骗罪向宜城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梳理卷宗后,对保健品公司老板许某进行讯问。“我们跟老年人说的就是买保健品送股权产品,协议都是厂家邮寄过来的,上面也写得清清楚楚,股权是赠送,不存在骗钱的事。”许某如此辩解,戴某及讲师钟某也坚称没有实施诈骗。然而,被害人均告诉检察官:“他们跟我们说的是买股权产品送保健品。”
许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矛盾一时难以用其他证据消除,若许某所言属实,那么赠送的股权协议即便未予兑现,许某等人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案件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究竟是“买保健品送股权产品”还是“买股权产品送保健品”?办案一时陷入困境。
被疏忽的关键证据
“若没有售卖股权的事实,为什么十几名老年人口径会如此统一?”“若戴某没有参与,收据上怎么会有戴某公司的印章?”……带着诸多疑问,承办检察官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当再次翻到被害人袁大妈提供的收据时,检察官突然发现,被粘贴于纸上的收据背面隐约有书写痕迹。在检察官用小刀划开黏合处后,收据背面赫然显出“保证十天之内拿到股票证及免费保健品”的手写字样。
原来,按照公安机关侦查卷宗装订要求,为避免证据丢失,卷宗装订需将页面较小的收条、卡片等粘贴于纸上再予以装订。而办案民警在装订卷宗时,未注意到袁大妈提供的收据背面的手写保证书,便直接将收据完整粘贴至纸上,导致检察官在多次阅卷后才发现了这一关键性证据。
再次讯问时,面对收据背面的手写保证书,许某最终承认了相关事实:“我们当初商量了之后,决定由戴某介绍讲师钟某来酒店搞讲座推销股权产品,股权协议确实是假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写成是赠送的。但是股权协议是戴某给我的,怎么来的我不清楚。”
考虑到戴某、钟某始终否认参与诈骗行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必须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围绕案件焦点,检察机关结合许某供述情况,要求公安机关扩大侦查面,从戴某公司原员工、钟某参与行为等方面进一步补充取证,强化案件证据基础。
离职员工纷纷指证,证据链条逐渐完善
“戴总安排我去宜城帮忙,在宜城推销的是股权产品,讲师钟某是戴总介绍给许某的。”经过补充侦查,戴某公司的离职员工也纷纷指证,“小许当时在宜城搞买股权产品送保健品活动的时候,我去帮过一天忙,去了之后他跟我说股权是假的。”“戴总与许某是师徒关系,许某在宜城推销的全部产品都是戴总让我送过去的,具体赚了钱怎么分我不清楚。”
面对离职员工的指证、收据上的手写保证书、股权协议上的公司印章等证据,许某最终认罪认罚,交代了伙同戴某、钟某通过售卖虚假股权产品诈骗12名老年人4万余元的全部事实,并退赔了部分赃款。
2022年11月30日,宜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戴某、许某、钟某提起公诉。因辩护人提交新证据需要当庭质证,该案历经三次庭审。“我跟小许是师徒没错,但是我从来没有跟他商量过一起卖假的股权产品,是他自己搞的事情。”“我没有帮小许推销过股权,也根本不认识戴某。”庭审中,戴某、钟某仍在极力辩解。
“除去本案的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被告人许某作为本案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之一,其供述更是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因此,戴某、钟某否认自己参与诈骗的辩解明显跟客观事实矛盾。”通过对证据链的梳理分析,检察官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最终,钟某当庭认罪,在庭后向法院提交悔过书,并退赔了剩余赃款。戴某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戴小巍 王礼琳)